师院发〔2020〕15号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6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

种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各类教学责任事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合法权益等消极后果的失误或过错事件。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界定范围,根据责任人所在部门分为教学类、管理类和保障类等责任事故。

第五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将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的。

3.任课教师利用课内时间讲授与所教课程内容无关的,或讲课内容出现较大错误的。

4.未携带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影响教学的。

5.上课时接打电话的。

6.上课期间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不需住院治

疗)的。

7.整个学期,对学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

的。

8.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离队或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的。

9.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不认真,对原则性错误或质量问题未予指出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考试命题出现错误或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卷的。

11.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在考场内聊天、看书报,做与考试无关事情的。

12.评卷教师因评卷及审核不认真,导致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5%的。

13.教师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卷、报送成绩及学生考卷的。

14.不配合学院教务处、督导评估办组织教学质量检查的。

15.无正当事由,缺席院、系教研活动的。

(二)管理类

1.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教学的。

3.教师已按规定请假,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影响教学的。

4.考前试卷印刷错误,考试时试卷数量不够或错发试卷,发现后未及时处理,造成考试延时30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监考人员安排等)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6.考试成绩评阅、统计完成后,相关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登录的。

7.未及时按学院要求将学生学业警示、学籍变动等重要信息通知学生及家长的。

8.相关环节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3个工作日不报的(含3个工作日)。

(三)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电源、多媒体设备等损坏,报修2天后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教学及考试秩序的。

2.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出租、出借学院各级各类教室、实验室、设备、器材、药品的。

3.未及时传达停水、停电通知,影响半天以上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4.每学期开学2周内,教室缺少课桌椅,又未及时修复或补充,影响正常教学及考试秩序的。

5.教材选本与审查不严,造成所发教材不适用,影响正常教学的。

6.对各类整改要求或督导反馈信息落实不力,在规定时间内导致该解决的问题迟迟未得到答复或改进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未完成所分配的教学工作量,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2.任课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不含10分钟)以上的。

3.学期内,迟滞教学进度,擅自舍弃所讲授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的。

4.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缺课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达1节的。

5、因失职,在试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需住院治疗)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以及产生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6.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无法正常答题,或因保管不当,导致漏题、失密或丢失试卷的。

7.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不及时处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

8.考试评卷、统分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10%的。

9.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3天以内的。

10.教师酒后上课(监考),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现象,发现后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拒绝接受学院教务处、督导评估办组织教学质量检查的。

(二)管理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的。

2.未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擅自停开或变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习、实验或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的。

4.试卷由于制卷或印刷或分装失误,致使学生无法正常考试的。

5.报送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或私自修改成绩的。

6.审查不认真,发放不应该获得学位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的。

7.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8.相关环节责任人隐瞒一般教学事故5个工作日不报者(含5个工作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项目未及时完成,或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3天后而未及时进行修理,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或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

2.教学用品供应影响上课半天以内的。

3.未及时传达停水、停电通知,影响1天以上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4.开课系专任教师未及时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未及时订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20%以上的。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出现违反高校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停课、调课、缺课2节以上(含2节);擅自请人代课、代监考,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试题错误,导致考试成绩无效的。

6.考试评卷、统分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15%的。

7.有意漏报、错报、假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8.在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或支持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造成极坏影响的。

9.因失职,在试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学生死亡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

10.任课教师旷教1节以上的。

11.其他程度相当的重大教学事故。

(二)管理类

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的。

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有关通知和规定未向教师或学生及时传达,给授课、听课、考试、学籍处理等教学环节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经教务处及主管院长批准,擅自从课堂(实验室)调出5名以上学生,影响上课2节以上的(含2节)。

5.相关环节责任人隐瞒一般教学事故7个工作日不报者(含7个工作日)或严重教学事故3个工作日不报者(含3个工作日),造成不良影响的。

6.监考人员旷监考的。

(三)保障类

1.事先未通知到位,在教学时间内因停电、停水导致停课、串课或实验设备、用品损坏等严重经济损失(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或人员伤(需住院治疗)亡的。

2.教室用具和设备损坏严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影响教学活动1星期以上的。

3.教学用品供应影响上课1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开课3周后仍缺教材20%以上的。

第九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般教学事故由发现人、知情人或单位在三天之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反映,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受理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教学事故由发现人、知情人或单位在三天之内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并备案,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发现人、知情人或单位在三天之内向主管院长反映并进行核实,由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组织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送教务处备案。

4.《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中应明确责任事故的性质、等级、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确实属部门或集体行为应明确领导人责任。教学责任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其它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督导评估办、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监督执纪室、专业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对全院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和申诉。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签发《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2.每学期,教学人员首次迟到10分钟内(含10分钟),由学院提醒,批评教育;第二次后,按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须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30元岗位工资;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发生部门共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务处签发《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2.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按《吉大师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政策性奖金分配办法》,扣发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特殊工作奖励工资。

3.取消事故责任人1年内的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签发《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2.对责任人的处理按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研究意见及《吉大师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政策性奖金分配办法》进行处理。 

3、取消事故责任人2年内的评优及当年晋级(职)资格,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第2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第2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院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教学严重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根据其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发生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五份,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向主管教学院长提出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对于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的部门,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该部门和部门相关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主动向专业系或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教学秩序造成的影响小,且当事人平时表现好,没有教学事故记录,可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责任人所在专业系或部门向教务处提交详细说明,由教学事故受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隐瞒不报,或不采取措施造成影响扩大且态度不端正的,一经查实,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影响教学工作的事件,由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涉及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附件:

1、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单

2、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2020年5月25日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2020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1: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单

             系、处、馆、中心          同志:

您于             日在              教学活动中违反了《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属于                 。若对此认定有不同意见,请于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认定的有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按学院有关申诉程序申诉。

认定部门          

                              年   月   日

                                                                

   本通知单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责任人所在单位及

责任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姓 名


单  位


职 称


职  务


事故类型


责任

具体说明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事件经过)

  

事故等级和处理意见(是否属实、依据条款、处理结果等)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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