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8 字体大小:

 吉首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2017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是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习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培养规格对人才在知识、能力及素质三方面不同层面的要求,结合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合理设置,精心组织,避免与实验、实训等环节交叉重叠。

第三条实习教学的实施应遵循教学规律,贯彻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教学计划有序进行。

第二章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划拨实习教学经费,制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习教学检查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全校实习教学的经验交流和总结。

第六条学院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本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组织实习教学的实施,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安全教育、实习管理和实习教学检查与工作总结评优。

第三章实习教学类型、形式与时间

第七条我校实习教学类型主要包括课程实习(见习)、综合认识实习、工厂实习、野外实习、特殊专业专项实习、毕业实习等。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形式。实习教学根据专业和学科的不同特点,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时间完成实习教学环节。

第八条严格实习经费的预算管理和经费开支管理。实习经费实行“集中预算、分项使用、专款专用”,教务处根据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地按标准计算实习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学院,学院要严格管理,按相关制度规范经费使用。

第四章实习教学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实习教学及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具有规范性质的教学文件,也是专业实践教学及其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各学院(部)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分类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并进行认真审核,同时报送教务处审定。

2、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的类型、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实习的基本要求;实习的考核体系(含分数和评分标准);主要的教学参考资料等。

3、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定期修订实习大纲,不断更新实习内容,改革实习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前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具体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人数与考核方式等,由学院审批、存档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五章实习单位的选择

第十一条为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效率,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实习单位:

1、在专业基本对口,符合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就近选择实习单位。

2、鼓励与国家科研基地(实验室)、新兴产业及科研水平高、生产运作正常、技术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单位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对稳定且教学、科研及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实习基地。

3、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六章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职责

第十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实习前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拟订实习计划。

2、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做好实习过程指导、监督和教育工作。

3、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按规定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用,做好实习结束后的学生考核与总结工作,将实习成绩报学院备案。

第七章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十四条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进程,于每学期初向教务处呈报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表。

第十五条各院成立实习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习动员、安全教育、中期检查和实习结束后实习总结与评定工作。教务处会同学院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应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见习)报告,撰写实习总结,指导教师认真进行检查,并写出评语,作为实习成绩评定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实习教学由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第一线的技术骨干或有一定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共同担任实习教学指导工作。实习教学应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实习指导教师及时向学院、实习单位、学校沟通和反馈实习教学信息。

第八章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实习考核须在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实习考核可包括笔试、口试(含小型答辩)、操作、设计、技能及实习报告等形式,由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生完成实习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实习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记分,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及低于60分,绩点亦按此进行换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达一周或以上者,视具体情况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发生上述情况时,实习费用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九章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实习教学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队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向学院上交填写完整的《吉首大学实习手册》和《实习成绩评定表》。学院组织实习教学交流,并向教务处递交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组织实习教学的检查评估,学校对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

第十章实习教学纪律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自觉遵守《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服从安排,尊重实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习考勤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习期间请假者应有相关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违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一章有关学生分散实习的规定

第三十条分散式实习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规模发展新形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自我管理实习和生活,学院对分散实习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分散实习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必须与专业对口,且有接受实习单位正式回函,回函应包括实习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指导教师信息。

第三十二条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前必须与学院签署安全协议,实习期间,安全问题学生个人负全部责任。按照实习大纲按时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等,否则不能参加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院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宏观管理,必要时,实习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比较集中地方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对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回校后必须进行考核,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分散实习学生考核办法,并进行综合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生实习必须遵守《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第三十六条师范生教育实习按照《吉首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按照《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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