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户籍关系及身份证办理有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19 字体大小:

亲爱的新同学: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通知精神,高等院校新生户籍关系是否转入录取院校,采取志愿的原则,即考生可以将户籍关系转入录取院校,也可以将户籍留在原籍,转与不转在校期间待遇同等。户籍关系留在原籍的学生毕业时,可以一次性从原籍转入就业单位。
        如果你选择将户籍关系转入我校,请注意以下事项:  
        凡2006年录取的新生,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证,并在户籍迁移证上注明本人身份证编号,若中学阶段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学,在户籍迁移时,应请当地公安局户籍股或派出所在本人户籍迁移证的“公民身份证编号”一栏中填上本人身份证编号。  
        户籍迁移证一定要用碳素墨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不能涂改,若需要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  
        户籍迁移证要有迁出地公安局的公章或所在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凡户籍迁入我校的新生,身份证由学生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学校不统一组织办理,以免学生身份证出现差误或学生不能及时领到身份证等问题。 
        户籍关系转入办理费用由公安机关委托学校保卫处(张家界校区由综治办)代收,学校不统一收取。身份证办理费用由公安机关直接收取。费用标准按吉首市公安局规定据实收取,张家界校区按张家界公安局规定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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