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院发〔2020〕24号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学督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6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学院教学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吉首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就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在教学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评估办是学院教学督导评估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院内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评估团,具体负责学院内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的实施。教学督导团由各专业系推荐,督导评估办审核,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聘任。教学督导评估团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在聘期内,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第四条 教学督导评估团成员任职条件:

(一)教书育人,关爱师生,热心督导评估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

(二)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学院在职或退休教师。在职教师原则上由55岁左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退休教师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并具有一定的教学指导能力。

第五条 推行教学督导制度是学院强化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导向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教学督导团设工作小组,分别对各学科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听课评课。督导评估专家进行随机性的推门听课或针对性听课,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并如实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听课结束后,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授课教师、专业系或督评办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专项检查。深入教学一线,了解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开展试卷、论文答辩、毕业论文、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和研究生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专题调研。结合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重点工作,开展教学和管理专题调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到院外参观学习、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 咨询建议。反映教学动态,提供教学建议和咨询。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听课制度。督评办在职专家、督导评估团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各系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督评办按此要求制订每学期的听课评课计划,及时与师生交流,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检查制度。对日常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和其它培养过程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检查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教研制度。对教学存在的重大的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学院提供教育教学决策参考;不断挖掘各专业系教学实践的创新做法,推广教学创新成果。每年确定1-2个调研主题。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召开教学督导评估团例会,交流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情况;按学院要求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情况、检查评估等会议。

第十四条 汇报制度。听课、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渠道收集的情况,经教学督导评估团讨论后,将教学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及建议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向教务处、各专业系反馈。

第十五条 建档制度。加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听课表、等各类档案管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常规和专项督导评估工作,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保证教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根据《吉大师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政策性奖金分配办法》(师院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由退休教师、非督评办在职人员和非院系领导干部担任的督导评估专家,在督评办统一安排下开展的听课评课,按督导评估专家200元/人/半天计酬,按教学督导评估专家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劳务费;学院领导、督评办在职专家、各系主任及副主任等人员需完成规定的听课评课节数,未达到规定听课评课节数的按比例扣除相应的岗位工资,超过本办法规定听课评课节数以上的劳务费,按教学督导评估工作人员100元/人/半天计酬。

第六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机构对管理工作督导的结果,作为相关单位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教师教学的督导结果作为教师授课资格、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与教学评奖和学院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人员凭《督导胸牌》进入教学场所履行职责。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教学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干扰、抵制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务科研处、教学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员开展各项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督导评估办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2020年8月26日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202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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