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外转院、统外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帐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3-29 字体大小:

一、异地安置人员因故需到统筹地区外安置时,需先到州医保中心征缴科(联系电话:0743—8712536)办理异地安置申报手续,其在异地安置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家属,也可托单位医保经办人来中心办理报销。
二、因医疗条件限制和医疗需要职工需转出统筹区治疗时,需先由统筹地区内的就诊医院根据病情开具转院证明,如实填写“转院就医申请表”,由转出医院医务科或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州医保中心审核备案。转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家属,也可托单位医保经办人办理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未申报异动手续或转院就诊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转院就诊,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
四、异地安置人员、统外转院就诊人员和其他因公出差等原因在统筹地区外住院的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向我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院原始正规发票;
2、医疗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或医院出院疾病证明;
4、就诊医院的医院级别和收费类别证明;
5、单位证明(因公出差、外出旅游、短期探亲等);
6、本人医保手册;
7、医保IC卡;
8、转院就医申请表;
五、医疗费用清单必须如实列清以下内容:
1、药品名称(中文书写)及单价,各药品的汇总费用;
2、手术名称及价格;
3、麻醉收费明细项目名称及价格;
4、材料费用具体名称及价格;
5、治疗项目明细名称及价格;
6、医疗服务(床位费等)项目的具体名称及价格;
7、诊疗、检查、化验项目的具体名称及价格;
8、清单所列的总费用必须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六、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证明必须有医院(医保科、医务科、结算科或住院科)的公章。
七、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县以下的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厂矿及学校职工医院等)住院治疗时,出院时还需向我中心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八、其他特殊情况可与我中心结算科联系,电话:0743—8722460  8222273
                               湘西自治州医保中心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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