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生父与“尽责”继母,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生父沉迷赌博漠视家庭

继母视如己出悉心照料

一边是“失职”的自然血亲

一边是“尽责”的拟制血亲

孩子究竟和谁生活?

“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2017年年底,张强(化名)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丽(化名)便被其寄养在亲戚家中。2018年年初,张强与李梅(化名)登记结婚后,将年幼的小丽接来生活,并共同进行抚养教育。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李梅始终将小丽视如己出。然而,好景不长,张强开始沉迷赌博,不仅欠下巨额债务,更导致家庭经济几乎崩溃。

其间,张强时常因家庭琐事与李梅爆发激烈冲突,还对小丽随意打骂,自身也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6月,心灰意冷的李梅无奈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丽在内的三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张强则理直气壮地表示:“女儿是我亲生的,得跟我。”为了解小丽的真实意愿,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小丽进行单独询问,小丽语气坚定地告诉法官:“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三个子女由女方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无视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失睦,并给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确定张强与李梅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随李梅共同生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张强虽是生父,但其有赌博恶习,且对小丽疏于管教,而李梅虽为继母,多年来承担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丽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已满十三周岁的小丽也明确表达跟随李梅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强与李梅离婚,包括小丽在内的三个孩子由李梅抚养;张强向李梅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李梅对张强的探望予以协助。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血缘不是唯一标准

尽责才是根本所在

一、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基于长期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小丽自幼跟随继母李梅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小丽与张强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客观存在。因此,无论是作为继母的李梅,还是作为生父的张强,都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小丽的抚养权,二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失职”与“尽责”: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这里的“应”指应当,表明在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生父母必须承担抚养责任。换言之,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的,也可由继父母抚养。

本案中,李梅明确表达了继续抚养小丽的意愿,小丽也明确表示愿与李梅共同生活,这使得案件脱离了“应由生父抚养”的强制性规范适用范围,进入了由法院运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由谁抚养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量领域。

结合案件情况,张强虽是生父,但其赌博恶习和疏于管教的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两相比较之下,李梅的尽责行为及由此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更加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义。

三、血缘与责任:司法裁判在抚养权归属中的价值导向

血缘固然是亲情的重要纽带,却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唯一基础,更非衡量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父母子女之情,既可源于天然血缘,也可建立于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深厚情感与责任担当。

当前,再婚组建新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通过精细化的衡量,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向社会明确传递:未成年人抚养重在尽责担当,抚养权归属认定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唯有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才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所在。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王立芳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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