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转发:湘西自治州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8 字体大小:

 转发:湘西自治州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教体通〔2017〕50号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州直各学校:

现将《湘西自治州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

                                                                2017年4月 28日

 

 

湘西自治州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实验室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教育和体育局为所辖区域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监督学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各学校校长为本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收集、集中安全贮存、规范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校必须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悬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过期实验试剂、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制度,要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师生,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监督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必须设立一个过期实验试剂集中收集存贮点,学校设立过期实验试剂临时存贮点。凡是有产生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学校必须建立危险废弃物、过期化学药品专用储存间(柜),必须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危险废弃物、过期化学药品专用贮存间(柜)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各学校根据自身条件,需备一定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和贮存容器及工具,容器上需明确标识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名称、数量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各学校在采购实验用化学药品时应根据实验需求按量采购,避免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而形成的浪费。学校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应指导实验师生按量取用,减少浪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以危险废弃物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弃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危险废弃物处置压力。

第六条 各学校必须对实验室废液、过期试剂等危险废弃物进行回收后集中处理,按全州统一要求建立学校危险废弃物管理台帐。凡是学校能自行处置的,必须依法、安全、规范进行,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和过期试剂乱排、乱倒、乱埋。

第七条 在分类回收危险废弃物时,必须根据其特性分类装入相应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危险废弃物盛装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有密封盖,容器材质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和衬里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第八条 盛装危险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弃物专用标签,标注废弃物名称。过期试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标签标识与容器内危险废弃物一致,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化学药品特性进行相应的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 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及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须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

第十条 凡是涉及重金属类的实验,尽量不产生或少产生较难处置的危险废弃物。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盛装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必须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二条 对于实验中产生的无毒害气体,可直接通过通风设施排放。对于有毒害气体,应针对不同的性质进行科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机类实验废液,应尽量回收溶剂,在对实验没有妨碍的情况下反复使用。可溶于水的无毒害物质,可用大量水稀释后排放。可溶于水的有害物质,必须全部回收统一处理。可燃性物质的废液,选择室外安全的地方将其燃烧除去。

第十四条 各学校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县(市)教育和体育局指定收集存贮点,达到一定量后,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置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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